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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是什么?企业如何选择好的劳务派遣机构

来源:宏诚职聘 时间:2023-06-27 作者:zysiji 浏览量:

一、企业如何选择好的劳务派遣机构?

派遣公司很多,有的业务范围全面一些,有的则是比较单一。有的派遣公司负责从招工到入职培训,再到劳动关系管理。有的则只负责劳动关系管理,代理劳动合同和社保。就目前企业需求来看,对劳动关系转移和工伤等用工纠纷处理等需求相对突出。选择合作派遣公司的时候,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突出需求来决定。比如缺少工人,就应该选择在招工方面实力强大的公司合作。确定的需求重点,剩下的就是考察评估劳务派遣公司的实力了。实力靠事实说话,资质方面要符合企业行业需求,公司成立时间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资历,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情况一定程度上表明的企业的资金实力。最后,通过已经合作过的和正在合作的企业案例,了解企业的实际市场能力和操作能力。通过已经合作的单位进行侧面的背景调查,了解劳务派遣公司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二、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是什么?

在使用劳务派遣之前,还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就是劳务派遣的用工适用范围。并不是企业一厢情愿就可以的,老板不想和这位副总签劳动合同,就找个劳务派遣挂靠劳动关系,老板不想和操作工直接签劳动合同,就把所有工人的劳动关系都挂靠在劳动公司里,这些做法都是属于法盲表现了。

劳务派遣用工在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上,都有具体的法律标准。用工岗位的范围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使用派遣岗位的劳动者总数不得超过企业总人数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三、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怎么签?

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完成实际的用工合作,至少需要签订两种协议,一是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少是2年;二是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协议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派遣合作关系,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明确管理费用、具体职责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四、社保怎么交,工伤怎么处理?

既然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劳动关系就在派遣公司,相关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就是派遣公司。《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在明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时,提到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是其中之一。另外,《规定》第十八条说,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该配合派遣单位提供现场材料,认定和处理工伤事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派遣工怎么定位,薪酬待遇怎么给?

前者我们说到派遣工只允许在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范围内使用,是不是意味着,用工单位可以随意定义派遣工,设置不同的薪酬待遇?

很多企业在劳务派遣工的定位和待遇上还是存在很多认识的误区的。根据法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和区别对待。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应该由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结算,然后由派遣单位直接发给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宏诚职聘小编行政司机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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