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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这三种用工形式的区别

来源:宏诚职聘 时间:2023-06-25 作者:zysiji 浏览量: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作为灵活用工的方式之一,无疑在实践中为企业解决了许多用工问题。

一、劳务派遣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不同于劳动关系下的二元主体,它存在着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一文读懂.jpg

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这三种用工形式的区别?


劳务派遣的运行基本逻辑是: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原则上也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一般来说,包括发放薪资和缴纳社保,当然,实践中,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薪资,也未尝不可,不绝对影响劳务派遣关系的成立;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这是两个企业之间的合意,也是劳务派遣业务存在的商业结构;

3、最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务用工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直接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并直接对其进行用工管理。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它的主要特征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承揽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其有一个不同于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下的显著特征,那就是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它的优势就在于极大的节省了人力资源,劳务外包的目标是“物”,是“结果”,是“成品”,而对于实现这个结果的“人”的要求,几乎为零。但也正是因为劳务外包下的员工都不是自己本公司的员工,所以很多时候,能外包出去的业务,也并非这个公司的核心板块,只是一些零散的非核心板块。这也是绝大多数劳务外包的局限性。但是,核心板块是否能够外包,一家可以把整个公司的业务都分别外包出去的企业,是否可以实际存在?答案是肯定的,随着社会精细化分工的不断强化,已经有企业在尝试和顺利运行了。


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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